《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1】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一、违约责任的概述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的、严格的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合同义务又称为合同债务,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发生的前提,合同能够债务是因,违约责任是果,无债务即无责任,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核果。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这一特点从根本上讲是平等、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也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第四,违约责任具有强制性。
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一样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此种强制性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制裁性。
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强迫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本身就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因此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和制裁性使得这种责任能够有效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实现。
第五,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尽管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但是仍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安排。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 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其次当事人还可以设定免责条款以限制和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对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
承认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和减少违约责任的强制性。
为了保障当事人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公证和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
第六,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仅限于民事责任,而不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方式。
二、违约的基本形态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实际违约行为有以下各种类型:
1、拒绝履行。
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指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理解拒绝履行的概念应当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是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一般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是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也属于拒绝履行。
在符合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其合同。
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精神,另一方当事人还应当有权解除合同。
2、迟延履行。
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合同履行期限的规定,迟延履行从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
迟延履行不同于拒绝履行。
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并且愿意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关键是要确定合同中的履行期限。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履行。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而迟延履行能否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处理。
即在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一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二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有瑕疵。
《合同法》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而认为不适当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违约方则可以选择各种违约的补救方式维护其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因此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
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4、部分履行
所谓部分履行指合同虽然已经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
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数量条款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
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对于部分履行,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则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
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实际履行指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要适用实际履行的责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有违约行为存在。
第二,必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第三,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第四,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使履行符合合同的约定。
3、损害赔偿。
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将在接下来的具体条文中予以解释。
此外,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还有:
4、违约金。
违约金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生效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权利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
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订立时并不生效,只是在一方发生违约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5、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拓展阅读:简析《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严格责任原则的规定
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合同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加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正是体现了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一、《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严格责任原则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这两种违约形态,体现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符合合同法发展的趋势。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否则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即应承担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多强调事实的违约行为,其免责事由的举证一般较为困难。
同时,我国合同法的一些违约制度规定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有体现。
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上,实践中究竟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需依合同性质和约定及违约事实来确定适用。
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且诚信守约是法律的底线,如无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对方的原因,一旦发生失信不履约情况,违约人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在于
1、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非违约方无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法定免责是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
而过错责任原则承认“无过错即无责任”。
严格责任作为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形式,其不仅在理论方面具有合理性,同时在实务操作方面也有其优势。
因此,在我国的民事责任领域,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在逐渐的扩大。
订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含义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如买卖合同、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等。
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
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前者如买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签订
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
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承诺
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形式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国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
口头合同
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
书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
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合同
①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②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目前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③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的形式办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消灭。